一、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
(一)财政部《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》(财金[2002]5号)规定摘抄:
1.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,逾期90天(含90天)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,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;贷款利息逾期90天(不含90天)以上,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,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,在表外核算,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。
2.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,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(不含90天)以后,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。
3.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(不含90天),作为呆滞贷款。
(二)财政部《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》(财金[2001]25号)规定摘抄:
1.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,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,逐步冲减利息收入,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。同时,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,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的政策。
2.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不计入损益,在表外核算,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。
3.作为呆滞贷款,其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,不计入当期损益,在表外核算,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。
4.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本通知要求进行核算,并尽快调整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,如实反映经营情况。
二、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(五)项所称利息收入,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,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,包括存款利息、贷款利息、债券利息、欠款利息等收入。利息收入,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。
(二)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)规定摘抄:
1.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,属于未逾期贷款(含展期,下同),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,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,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;属于逾期贷款,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,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,或者虽未实际收到,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,确认收入的实现。
2.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,逾期90天仍未收回,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,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。
3.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,以后年度收回时,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。
综上所述,无论是税务规定还是会计制度规定,税务处理已经完全趋同会计处理,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处理既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,又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