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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足女是什么意思(从“小姐”到“失足妇女”,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多此一举?)

时间:2024-08-20 10:00:16  浏览:100

其实以前没有注意到“失足妇女”这个词,因为早期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,都没有这个叫法,早期民间的叫法主要有两种,一是“小姐”,二是“鸡”,由“妓”的谐音演变而来。

大约在2005年的时候,当时我还在上大学,因为专业原因,会做各种调查研究,其中有一项调查就是专门针对这个群体,当时我们学生在写课题申请时就称之为“小姐”,后来我们的指导老师说,“小姐”的称呼带有偏见和歧视,称之为“失足妇女”更好,那是我第一次听到这种称谓,也觉得比较好,含蓄一点,中立一点。

2010年11月28日,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全国妇联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做好教育、挽救失足妇女工作。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、名誉权、隐私权,不得歧视、辱骂、殴打,不得采取游街示众、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,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。

2010年12月11日,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,“以前叫卖淫女,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。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。”


从时间可以看出,“失足妇女”这个称谓应该先是从学者中开始,然后再到官方,再到媒体。而民间始终没有能流行起来。主要原因一是民间已经习惯了之前叫法,二是叫起来多少有点拗口,文绉绉的。

为啥叫失足妇女呢?其意思来自一失足成千古恨,也就是说从事特殊服务的这个群体,是因为某些原因,一时糊涂,做了傻事。属于可挽救的一类。当然这样叫也更含蓄一点,多了一点人文关怀。

除了这几种叫法,还有一些不太常见的,比如卖淫女,娼妇,更粗俗的有婊-子之类。可以看出都是充满鄙视和恶意的。

其实我觉得称之为性工作者可能更好,一是比较中性,不带有感情色彩。二是比较符合现实。现代社会,有些人自愿选择,以此为业。但是,从社会管理角度考虑,如此称谓,是不是有职业化的嫌疑。毕竟在法律上还属于被打击的一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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